第369章 市舶司新规(2/2)
限制类出口货物:丝绸、瓷器、茶叶这三项最大宗的出口商品,实行“配额制”。
每年由户部根据国内产量、市场需求,核定各港口出口总额,再由市舶司根据申请商家的实力、信誉,分配具体出口额度,颁发“货引”。
无“货引”或超额出口,均属违法。此条意在防止过度出口导致国内价格上涨,并掌控这些高利润商品的贸易主动权。
严禁出口货物:铁器、铜器、硝石、硫磺、粮食、书籍(尤其涉及地理、军事、科技者)、马匹等,被列为严禁出口物资,无论数量多少,一律不准出海。
违者以“通敌资盗”论处,重则处死,家属流放。此条为国防与经济安全之根本,措辞极为严厉。
鼓励进口货物:白银(番银、银元)、铜料、硝石、西洋火炮、钟表、精密仪器、技艺书籍、珍稀作物种子等,予以鼓励。
进口此类货物,不仅关税优惠,市舶司还可酌情给予奖励。
特别是能带来先进火炮制造技术、造船技术、天文地理知识的西洋工匠、书籍,朝廷将高价收购,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。
此条旨在引导贸易结构,补充国内稀缺资源,尤其是有意识地吸收西方先进技术,体现了萧宸超越时代的远见。
三、改革管理机构,统一税则,打击走私。
设立海关:在泉州、广州、宁波、福州、东宁等主要对外贸易港口,设立直属户部的“海关”,取代或整合原有的、往往被地方势力渗透的市舶司。海关主官由朝廷直接委派,定期轮换,享有独立稽查、征税、缉私之权,不受地方官府掣肘。
统一税率:废除以往名目繁多、随意性大的苛捐杂税,颁布统一、透明、简约的进出口税则。按货物种类、价值,征收固定的“船钞”(吨税)和“货税”(从价税)。税率较以往更为合理,意在鼓励合法申报,增加朝廷岁入。
强化水师缉私职能:明令授权大夏皇家海军各舰队,在巡航、训练之余,负有稽查走私、打击无“引”出海船只之责。赋予海军临检、扣押、抓捕之权。利用海军新胜之威和机动力,构建海上缉私网络。
严惩走私:对走私行为,特别是走私违禁物品,处罚极重。不仅船货尽没,船主、货主、水手头目均将面临重刑,鼓励举报,重奖缉私有功人员。
《市舶新例》的颁布,如同在东南沿海的贸易圈中投下了一颗惊雷。
以往依靠走私、贿赂、夹带获取暴利的势家豪商,叫苦不迭,暗中抵制、抱怨者不在少数。
而那些本分经营、苦于胥吏盘剥的中小海商,在初始的不适应后,却发现新规虽然严格,但税则透明,减少了层层盘剥,只要合法经营,利润反而更有保障。
朝廷鼓励进口白银和西洋奇技,也带来了新的商机。
更重要的是,随着新规的严格执行,特别是海军战舰开始频繁出现在沿海,稽查无“引”船只,曾经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受到了极大的遏制。
来自日本、琉球、南洋乃至欧洲的商船,也逐渐接受了这套新的、带有鲜明大夏帝国意志的贸易规则。
他们必须首先获得“船引”,按照规定港口、规定商品、规定额度进行贸易,并缴纳清晰的税款。
东宁都司的设立,为《市舶新例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实践和管控支点。
位于台湾的“东宁海关”,不仅管理着大陆与台湾本岛日益增长的贸易,更重要的是,它卡在了日本—琉球—吕宋—南洋这条繁忙的东亚贸易航线的关键节点上。
所有北上南下、意图前往中国大陆港口的商船,都可能受到以东宁为基地的大夏水师的临检,查验其“船引”和货物。
这使得帝国的贸易管理触角,得以延伸到更远的海洋。
一手握着东宁都司这柄镇守海疆、辐射周边的“利剑”,一手握着《市舶新例》这根规范贸易、汲取利益的“缰绳”,萧宸和他的大夏帝国,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、积极主动的姿态,试图将浩瀚海洋的挑战与机遇,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。
帝国的海权之路,在军事征服之后,开始向更复杂、也更深刻的经济与制度层面延伸。